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06民初804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
负责人:葛儒,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孙志,该分行职员。
被告:梁中云,
被告:陈丙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农行连云港分行)与被告梁中云、陈丙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计906.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负担。
审判员 孟善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武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