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03民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富照,男,195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老城区古香小学,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乡范街副**。
法定代表人:闫溪江,该校校长。上诉人王富照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古香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后,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古香小学补偿上诉人王富照人民币10800元;
二、被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古香小学于2019年3月10日之前向上诉人王富照支付完毕,其它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由王富照负担;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富照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彭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