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82民初208号
原告:邹秀清,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张会元,1983年7月23日,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秀清诉被告张会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系邹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树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晗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