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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1民初21113号

曹相函与刚泰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相函;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徐飞君;北京刚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林云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1民初21113号

原告:曹相函,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林云丽,女,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徐建刚,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徐飞君,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建刚。

被告:北京刚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办公区****5209单位iv>

法定代表人:徐建刚。

原告曹相函与被告林云丽、徐建刚、徐飞君、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北京刚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林云丽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1000万元给被告林云丽,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10月8日止,月息3%。同日,被告徐建刚、徐飞君、刚泰集团、刚泰文化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此外,被告刚泰文化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房屋抵押担保。此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的账户给付了借款。该笔借款到期前,被告林云丽提前偿还了借款本金300万元。现该笔借款已到期,被告林云丽未再偿还剩余本金及自2018年8月17日起拖欠的利息,被告徐建刚、徐飞君、刚泰集团、刚泰文化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现起诉要求:1.被告林云丽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2.被告林云丽支付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3.原告有权在被告刚泰文化提供的抵押房产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徐建刚、徐飞君、刚泰集团、刚泰文化对前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诉讼费由五被告负担。被告刚泰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协议均为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非刚泰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刚泰集团及其他主要被告的经营地或长期居住地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林云丽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对于争议解决明确约定,双方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并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春生

人民陪审员  纪淑英

人民陪审员  桂 衡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法官 助理  古 悦

书 记 员  马晓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