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92民初54号
原告:绵阳高新区陈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磨家镇接龙寺村**。 经营者:陈亚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敏,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玲,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佳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杜辉。
被告:罗付刚,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21日,住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高新区陈誉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省佳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付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绵阳高新区陈誉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1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高新区陈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元,由原告绵阳高新区陈誉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赵均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代 丹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