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56号之一原告黄瑛琦,男,汉族,1996年生,住青县。被告孙英华,女,汉族,1966年生,住青县。被告张岳先,男,汉族,1963年生,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世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