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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2民初56号之一

黄瑛琦与孙英华、张岳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黄瑛琦;孙英华;张岳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56号之一原告黄瑛琦,男,汉族,1996年生,住青县。被告孙英华,女,汉族,1966年生,住青县。被告张岳先,男,汉族,1963年生,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世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