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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21行审4号

海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居宝生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海安市国土资源局;居宝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621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海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安市江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苏建华,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士同、周姣姣,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居宝生,男,1954年4月24日生,住海安市。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海国土行决角[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8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补充相关材料后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7年在位于角斜镇汤灶村10组的土地上建设住房。经实地勘测,被执行人占用的土地面积100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255.1平方米。对照角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该宗地为一般农田,符合角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255.1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出非法占用的1009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海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海国土行决角[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按照海安市人民政府海政办发〔2017〕158号文的规定,由违法建筑物所在地的角斜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予以指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爱贤

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星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