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91民初161号
申请人:徐长伟,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
被
申请人:魏红丽,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住菏泽市。申请人徐长伟与被申请人魏红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长伟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红丽的位于菏泽市华侨城二期9幢2单元14005室房产(合同编号20150303043)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徐长伟以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庞楼社区奥林花园G3#楼2单元11023室(鲁20**菏泽市不动产权第0024277号)自有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魏红丽的位于菏泽市华侨城二期9幢2单元14005室房产(合同编号20150303043),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徐长伟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庞楼社区奥林花园G3#楼2单元11023室(鲁20**菏泽市不动产权第0024277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徐长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召庆
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
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