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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03号

王峰与陈锋、陈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1-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峰;陈锋;陈钦伟;吕锦旺;孔祥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403号

原告:王峰,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巧荣,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锋,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平市,

被告:陈钦伟,男,汉族,1968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平市,

被告:傅女芝,女,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平市,

被告:吕锦旺,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平市,

被告:孔祥美,女,汉族,1978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上杭县,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巧荣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2800元;2、判令被告陈锋支付原告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逾期利息,暂计至2017年12月31日为2784元(以928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3、判令被告陈锋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陈钦伟、傅女芝、吕锦旺、孔祥美对被告陈锋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7日,被告陈锋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编号:借字第201605302),约定被告陈锋在网贷平台的借款已经到期,由原告提供借款12万元代被告陈锋偿还该笔网上借款,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率为月2.2%,还款方式为原告提供借款当日支付借款期间利息及手续费,到期归还本金。被告陈钦伟、傅女芝、吕锦旺、孔祥美对被告陈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代被告陈锋还款12万元,被告陈锋于原告代偿当日向原告支付了借款期间的全部利息,现合同到期,被告仅归还了本金27200元及支付利息至2017年11月16日,截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陈锋拖欠原告本金92800元及逾期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五被告均逃避履行还款义务。各被告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7日,原告(出借人、甲方)与被告陈锋(借款人、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载明:鉴于乙方作为借款人,在深圳华金财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络金融平台(域名:9259.com,以下简称“就爱金融网”)发起融资借款申请,就爱金融网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乙方与出借人签订合同编号为(就爱金融)借字第20160511002021167-01-001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线上借款合同”)。乙方为防止自身资金周转问题导致无法及时足额支付线上借款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向出借人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及根据乙方与就爱金融网签订的《就爱金融借款服务协议》,乙方应向就爱金融网支付的各项费用,就此,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借款合同,由甲方代乙方偿还乙方线上合同及服务协议应付款项。借款金额为12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6年8月17日至2016年11月16日,借款利率为每月2.2%,乙方于甲方放款当日支付全部期间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该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保全费、担保费、拍卖费用、鉴定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同日,被告陈锋向原告出具了《银行账户确认书》及《收据》,其中《收据》载明:贵方根据与本人签订的编号为借字第201605302号《借款合同》,贵方已向本人提供借款抵偿债务,借款合同已生效,本人现确认收到贵方由以下出借人账号向以下收款账号发放的出借金额为12万元的款项,具体以银行转账凭证记录为准,本人在就爱金融网电子账户的资金流水为本笔借款的可靠证据。出借人转账账号:户名王峰,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账号62×××20,借款人收款账号:户名深圳华金财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账号81×××57,本人确认上述账户合法有效,在贵方将上述贷款划入以上收款账户时,即视为本人已经收到上述贷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原告提供的其名下中信银行账号62×××20的业务凭证/客户回单显示,2016年8月17日向深圳华金财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转款12万元,备注“代陈锋还款”。原告出借款项当日,被告陈锋转款9120元至原告账户。之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11月18日还款7600元、2017年2月17日还款26000元、2017年5月16日还款6000元、2017年8月16日还款6000元、2017年11月17日还款7200元、2018年10月17日还款20000元。另查明,本院责令原告提交了被告陈锋在就爱金融借款的相关材料,其中2016年5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就爱金融)借字第20160511002021167-01-001号《借款合同》显示,被告陈锋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共计12万元,借款期限是3个月,借款年利率9.6%,深圳华金财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居间人。同日,被告陈锋与深圳华金财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就爱金融借款服务协议》,约定被告陈锋支付居间服务费3456元、项目评审费432元、担保费432元。原告提交的深圳华金财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账号81×××57账单显示,2016年5月17日,该公司向陈锋账户转款三笔共计12万元。再查,被告陈钦伟、傅女芝、吕锦旺、孔祥美分别向原告就被告陈锋涉案12万元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2年止,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又查,原告王峰为深圳华金财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称被告陈锋在就爱平台借款到期无力归还,其个人借款给陈锋用以归还已到期借款,被告陈锋借款后仅归还了借款期内的利息,期限届满后未归还本金及利息,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反驳原告的主张,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银行回单、收据等,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陈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陈锋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关于借款剩余本金及利息,因原告在出借款项当日收取被告9120元利息,按照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110880元,以该本金为基数,根据被告还款情况,至2018年10月17日被告陈锋尚欠借款本金87799元,2018年10月18日起的利息以8779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高于上述金额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钦伟、傅女芝、吕锦旺、孔祥美作为被告陈锋的担保人,应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钦伟、傅女芝、吕锦旺、孔祥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峰偿还借款本金87799元及利息(利息以8779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钦伟、傅女芝、吕锦旺、孔祥美对被告陈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锋追偿;

三、驳回原告王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89.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89元,各被告共同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泰琳

人民陪审员  解利民

人民陪审员  孙玉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