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25执恢2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住所地博兴县胜利三路**。
法定代表人:乔希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东进,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牟素芳,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牟庆峰,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周红,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高长青,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郭贵英,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与周东进、牟素芳、牟庆峰、周红、高长青、郭贵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本院2018年7月16日立案执行,2018年7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等,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周红银行存款22526.93元,于12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牟庆峰银行存款1486.31元,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其他存款,互联网银行无余额,名下无登记的不动产信息,牟庆峰所有的鲁M7V9**号车辆因未查找到无法进行实际控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变现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新江
审 判 员 郝同友
审 判 员 栾建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晓丹
书 记 员 李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