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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执恢3号

徐炎、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炎;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徐炎,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即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阳路**。

法定代表人:衣服坡,主任。 申请执行人徐炎与被执行人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徐炎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358543.31元,预估执行费78759元。首次执行案号为(2018)鲁02执184号,本案于2018年9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9年1月8日恢复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对债权数额、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及执行费用负担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徐炎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终结执行程序并解除对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消费限制。2018年11月28日,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交纳案款200万元,扣缴本案执行费78759元后,向徐炎发放案款1921241元。

本院认为,徐炎以双方和解为由请求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鲁02执18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院(2019)鲁02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王熙中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庆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