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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执429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玮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42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

被执行人:朱玮。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7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判:朱玮应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理赔款30818.83元、逾期保费3270.79元以及违约金(以30818.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86元,由朱玮负担。该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朱玮在履行判决时直接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5075.6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8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朱玮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2018年8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朱玮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仅有零星银行存款。3、2018年8月22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朱玮名下银行存款,反馈无银行存款。4、2019年1月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朱玮的经常居住地进行了调查,经查,该房产为其父母所有,未发现有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张贴了执行公告向周边群众征集被执行人朱玮的财产线索。5、2019年1月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目前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2019年1月7日,本院再一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朱玮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案执行标的35075.6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朱玮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李 元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虞家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