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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11民初139号之一

安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11民初139号之一

申请人:安某,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被

申请人:卢某,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4.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4.8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延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