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11民初139号之一
申请人:安某,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被
申请人:卢某,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4.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4.8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延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