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甘0902刑初10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加平,男,甘肃省高台县人,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8)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加平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殷加平在酒泉市肃州区昌兴电器市场“汉德宫”火锅店北侧巷道里,盗窃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地的ZB721KT0037Z型号的白色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75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被告人殷加平赔偿被害人王某电动车(车牌、脚踏)损失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殷加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报案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肃州区五星钻豹电动车经销部价格证明、价格鉴定意见,收条,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2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殷加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被盗赃物追回,且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可对被告人殷加平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盗窃犯罪,确保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殷加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四千五百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美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袁 霞
书 记 员 于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