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126执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弘宇石英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马村乡碧山村1社。
法定代表人:石均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城北佳隆石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山市场**后厅**。经营者:章允湘,男,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弘宇石英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宁城北佳隆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弘宇石英石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章允湘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西宁城北佳隆石材经营部的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章允湘。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西宁城北佳隆石材经营部的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章允湘应对被执行人西宁城北佳隆石材经营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弘宇石英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章允湘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章允湘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瑛珺
审判员 徐洪川
审判员 张起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向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