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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81执恢517号

侯志勇、刘玉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志勇;刘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恢517号

申请执行人:侯志勇,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刘玉平,女,汉族,1974年9月6日生,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侯志勇与王立军、刘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天津市红桥区XXXXX号房产进行拍卖,同日买受人刘芬以2228607.68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天津市红桥区XXXXX号房产归买受人刘芬所有,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芬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刘芬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倪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