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吉0621行审143号
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地址:池**天池大路。
法定代表人:胡学友,系区长。 行政机关
负责人:高贵兴,吉林省长白山管委会池西区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霆,男,1987年7月8日生,汉族,池西区征收办职员,住池**。 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振学,男,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池**。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池西管征补[2018]第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经审查查明,因棚户区改造建设的需要,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予以公告。被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经与被征收人协商,双方就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协议,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作出池西管征补[2018]第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确定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限被征收人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该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作出的池西管征补[2018]第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池西管征补[2018]第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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