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2民初7号
原告:胡世洪,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雷光培,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胡世洪与被告雷光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胡世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世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世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世洪负担。
审判员 胥勋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