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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2民初7号

胡世洪与雷光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世洪;雷光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2民初7号

原告:胡世洪,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雷光培,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胡世洪与被告雷光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胡世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世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世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世洪负担。

审判员  胥勋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