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建筑业,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湖北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谭惠路**。
法定代表人:周龙书,通海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通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鄂1202民初4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通海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军支付1421913.1元。但被执行人通海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通海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划拨1421913.1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镇家明
审 判 员 刘 如
人民陪审员 廖 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