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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02执恢3号

陈军、湖北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1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军;湖北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建筑业,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湖北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谭惠路**。

法定代表人:周龙书,通海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通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鄂1202民初4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通海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军支付1421913.1元。但被执行人通海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通海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划拨1421913.1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镇家明

审 判 员  刘 如

人民陪审员  廖 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