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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15号

王伟、邹耀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伟;邹耀宇;刘梦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5号

申请人:王伟,男,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邹耀宇,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

被

申请人:刘梦诗,女,仡佬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

原告王伟与被告邹懼宇、刘梦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伟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耀宇、刘梦诗名下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购买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邹耀宇、刘梦诗名下共计312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王伟名下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该房屋系预售房屋:合同编号:2017401799,共有人:孙艳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胡潜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