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5号
申请人:王伟,男,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邹耀宇,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
被
申请人:刘梦诗,女,仡佬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
原告王伟与被告邹懼宇、刘梦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伟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耀宇、刘梦诗名下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购买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邹耀宇、刘梦诗名下共计312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王伟名下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该房屋系预售房屋:合同编号:2017401799,共有人:孙艳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胡潜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