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622民初52号

马某1与孟庆飞、彭超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某1;孟庆飞;彭超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2民初52号

原告:马某1,女,200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法定代理人:马某2(系马某1的父亲),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穆某,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飞,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彭超彩,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商业步行街**楼C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8979119R。

负责人:徐良群,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某1诉被告孟庆飞、彭超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叶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