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30民初1584号
原告: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委托代理人:李新华,石家庄市无极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信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信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0元,减半收取计2,675.0元。
审 判 员 高志华
审 判 员 刘拴羊
人民陪审员 兰云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