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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30民初1584号

李某某与信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30民初1584号

原告: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委托代理人:李新华,石家庄市无极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信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信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0元,减半收取计2,675.0元。

审 判 员  高志华

审 判 员  刘拴羊

人民陪审员  兰云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