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321执恢1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组织机构代码67354993-8。
负责人:陈权,行长。
被执行人:张淑祥,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朱星德,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张世华,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许金容,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吴明富,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张遵凤,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邓新,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张淑祥、朱星德、张世华、许金容、吴明富、张遵凤、邓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8)川0321执恢18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淑祥、朱星德、张世华、许金容、吴明富、张遵凤、邓新银行存款49555.63元;以(2018)川0321执恢18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邓新工资收入18360.89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8)川0321执恢18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淑祥、朱星德、张世华、许金容、吴明富、张遵凤、邓新银行存款49555.63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18)川0321执恢18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邓新工资收入18360.89元的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巧俐
审判员 刁 艳
审判员 吴德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钟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