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24民初252之2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对原告余芳与被告赵明林、南城县鑫胜物流有限公司、梁山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0124民初252号民事裁定书中,因对本案诉讼费用漏写,故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赣0124民初252号民事裁定书中的第三页第六行之后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15521元,全额退回原告余芳。
审 判 长 胡学军
审 判 员 付阳春
人民陪审员 梅莉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海倩
书 记 员 付思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