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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24民初252之2号

原告余芳与被告赵明林、南城县鑫胜物流有限公司、梁山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余芳;赵明林;南城县鑫胜物流有限公司;梁山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24民初252之2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对原告余芳与被告赵明林、南城县鑫胜物流有限公司、梁山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0124民初252号民事裁定书中,因对本案诉讼费用漏写,故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赣0124民初252号民事裁定书中的第三页第六行之后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15521元,全额退回原告余芳。

审 判 长  胡学军

审 判 员  付阳春

人民陪审员  梅莉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海倩

书 记 员  付思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