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执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航程,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汇金大厦2601v>
法定代表人:袁其福,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的约定,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将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扣划至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怀正
审判员 汤晓晴
审判员 徐大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孙蕾
书记员王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