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12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伟强,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李振东,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梁伟强与李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1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一、被告李振东确认截至2018年4月1日尚欠原告梁伟强借款本金35000元;被告李振东从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于每月的1日前支付原告1000元,从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于每月的1日前支付1500元,余款2000元于2020年4月1日前支付完毕;
二、如被告李振东逾期或不足额给付原告,则被告李振东应从2017年9月8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有权就尚欠款项及利息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1.33元,由原告梁伟强承担。因李振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梁伟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振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文书、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12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振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梁伟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周南华 执行员 李华江 执行员 叶锐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