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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9行初197号

翟皓言与重庆市涪陵区残疾人联合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翟皓言;重庆市涪陵区残疾人联合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0119行初197号 原告翟皓言,男,汉族,1989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宏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500102504804483L。 负责人何静秋,理事长。 出庭行政负责人冉茂太,副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强,该联合会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皓言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残疾人联合会其它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翟皓言于2019年1月10日以待行政复议案件终结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翟皓言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皓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翟皓言负担。

审 判 长  秦 伟

人民陪审员  尚在秀

人民陪审员  陈 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仁海

书记员骆星妍

书记员饶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