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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1执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景涛、尹海坤、尹富强、安登和、安登海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景涛、尹海坤、尹富强、安登和、安登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9)鲁1481执5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景涛、尹海坤、尹富强、安登和、安登海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8)鲁1481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尹景涛、尹海坤、尹富强、安登和、安登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