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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04刑初274号

张建平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张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804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平,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8)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平犯强奸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张建平患病,无法出庭,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决定对本案中止审理,2018年12月24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张建平在其位于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崔庄10组的家中,在明知被害人蒋某乙(本案被害人)精神发育不正常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一次。经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乙精神发育迟滞(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案发后,被告人张建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淮安市淮阴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张建平家庭无法提供有效的监管措施,村级组织帮教条件有限,其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某乙陈述,未到庭证人蒋某甲、李某、周某等人证词笔录,辨认笔录,法医××鉴定意见书,疾病诊断证明书,户籍信息,调查评估意见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平明知被害人蒋某乙系精神病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建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张建平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

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丽静

人民陪审员  侍善之

人民陪审员  谈洪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