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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802执999号

陈先莉与刘秀荣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先莉;刘秀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802执999号

申请执行人:陈先莉,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14日,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刘秀容,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0日,住雅安市雨城区。 关于陈先莉申请执行刘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的(2018)川1802执67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先莉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秀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川1802执999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刘秀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18)川1802执999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刘秀容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先莉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陈先莉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刘秀容向陈先莉支付欠款923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黄荣鸿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