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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刑初92号

张龙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张龙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专用)(2019)粤0306刑初9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张龙威,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8】7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4日13时21分许,被告人张龙威在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为机动车,归属于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妻子凌某,沿光明区公明街道风景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公明北环大道路口时,该车右后侧与沿公明北环大道由东往西方向绿灯起步行驶由简某驾驶的粤C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凌某、张龙威两人倒地摔跌受伤(经鉴定,凌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张龙威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简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起步行驶时,未仔细查明路口交通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证据证明凌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凌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龙威支付凌某医疗费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凌某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重伤二级、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 判 决 被告人张龙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丹 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颜 佳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