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828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黎明,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围场县,满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因涉嫌贪污罪,2018年7月27日,被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8月4日被解除留置措施,同日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凤龙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围检刑诉(2018)138号起诉书、围检公诉刑变诉(2018)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黎明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黎明及其辩护人高凤龙、杨常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黎明系原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运集团)下属企业围场汽车站站长(2005年8月22日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成立后,刘黎明任公司董事长),围场汽车站,全面负责围场汽车站的改制工作。 依据围场汽车站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承运集团文件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由承德安顺达公司承担原围场汽车站的债权、债务;围场汽车站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弥补国有净资产负数和用于职工安置。弥补后净资产仍为负数和职工安置所需费用,由企业今后土地变更用途的增值部分弥补。再有缺口部分由重组后新公司通过多渠道筹资或在经营中自行消化。 1、2007年1月12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达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原围场汽车站15611.90平方米土地以934.52万元出让给安顺达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26日向安顺达公司核发了土地使用权证(此地块经承德市佳兴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地价为633.67万元)。经查,当时安顺达公司未实际交付此934.52万元,也未入相关帐内(于2016年9月12日入安顺达公司账内,科目为无形财产,其中7508392.30元入其他应付款账,1836807.70元入资本公积金)。 2、安顺达公司关于围场汽车站改制所涉及各项费用的说明及相关企业改制人员成本汇总表、未办理改制人员经济补偿金及原欠款基本情况明细表显示:改制所涉及人数总计318人,共付补偿金及各项费用7325358.47元,尚有22人未办理相关手续未领取补偿金,该22名职工经济补偿金336871.80元,于2014年7月23日提存至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两项合计人民币7662230.27元。 3、经围场满族蒙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及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客运站四合永原汽车八队(1997年6月24日被围场汽车站兼并)院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以180万元的协议价格直接出让给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用来抵顶所欠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经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客运站四合永原汽车八队院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系围场汽车站的国有资产,但在围场汽车站改制期间未被列入固定资产。 4、承运集团先后向围场汽车站拨付了260万元转制资金,经与刘黎明算账,认为围场汽车站仍有资金缺口,故只要求退回200万元,仍留60万元用于围场汽车站改制资金。 5、经承德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围场汽车站改制基准日2003年12月31日净资产4584219.41元;2005年8月31日净资产3416407.46元;实际支付改制费用合计6017365.03元;截止2018年8月7日,围场汽车站净资产剩余2383910.90元。 6、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核实,认定闫淑丽工资、围场汽车站内退人员工伤失业保险及围场汽车站职工补偿等合计人民币254752.48元,应计入围场汽车站改制费用之内。 综上,被告人刘黎明作为围场汽车站,通过虚列改制费用、隐瞒国有资产(围场客运站四合永原汽车八队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致使围场汽车站改制报批及结算的国有资产与实际国有资产存在巨大差额,这些剩余的国有资产并未上交,而是转移到其个人占33.33%股份的安顺达公司中。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有: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承运集团文件,会计凭证等书证;证人王某1、关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黎明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围场汽车站站长、围场汽车站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2129158.4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黎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承认,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贪污钱,钱都在公司账上。如果认定涉案的钱是国有资产,愿意上缴。 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刘黎明犯贪污罪证据不足,刘黎明不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刘黎明贪污国有资产的犯罪对象并无事实依据,即2129158.42元国有资产在客观上并不存在。本案中,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在围场汽车站改制过程中是否有国有资产剩余并进入改制后企业,也就是说起诉书指控的2129158.42元是否真实存在。基于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这一指控事实并不存在。 (一)起诉书指控刘黎明构成贪污罪的大前提并不存在,即围场汽车站的改制过程即便存在改制资产盈余最终也不属于国有资产造成流失。 围场汽车站的改制是承运集团改制的一部分,围场汽车站的改制方案是在承运集团统一协调配合下完成的。根据市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改制方案,围场汽车站作为承运集团下属企业,即便存在资产盈余,盈余部分应当上缴给承运集团,由承运集团用来弥补集团的改制费用不足,而承运集团亏损4700余万元,承德市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改制方案批复中,即将承运集团(包括下属企业)资产和负债统一剥离。换句话说,即便围场汽车站改制资金有盈余也是上交给承运集团,最终也不会产生国有资产上缴给国家的结果。 本质上来讲,起诉书指控的所谓的国有资产盈余是所有权已经剥离给改制后企业专门用于企业改制的费用。是围场汽车站同承运集团在使用主体上的分配问题。如果围场汽车站有盈余而未上交,形成的责任应当是与承运集团的结算问题而非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改制过程中的贪污犯罪,犯罪数额以隐匿的财产额、即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计算。本案证据仅以司法鉴定意见的形式确定了存在国有资产盈余,却无任何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损失,无视围场汽车站改制是承运集团改制的一部分的客观事实,简单的以改制后企业仍有盈余为由,认定国有资产损失是错误的。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所确定的国有资产盈余仅仅是一个计算金额,并无客观证据证明国有资产盈余实际被改制后企业占有。 在具体个案中,贪污对象应当是以资金或者物的形式客观存在并被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这种证明标准应当达到改制后企业账户实际存在盈余的国有资产、改制后企业占有国有性质的物质财产或者查明了贪污对象的去向,比如被个人实际占有或者转移等。而在本案中,证明国有资产客观存在的证据无一在案,办案机关并无查封扣押任何所谓的公司占有的涉案财物在案,而查扣的刘黎明家属的账户资金同指控的国有资产无任何关联。 因此,本案的贪污对象仅仅是司法会计人员核算的数字,无法证明客观存在。这一特点在下文论述中将更为明显。 (三)司法鉴定意见得出的数字不能客观反映围场汽车站的真实国有资产状态。 (四)以改制政策为依据,客观计算围场汽车站的改制资金,可以清楚的得出围场汽车站的改制并无国有资产的剩余的结论。 二、起诉书指控刘黎明具有贪污行为的证据不足,即刘黎明未通过虚列、隐瞒的方法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 (一)关于是否虚列开支费用的问题 在整个改制过程中,改制方案列明的改制费用系计算费用而非确定费用,核算结果经市劳动部门审核通过。该核算过程由承运集团作出,围场汽车站仅提供基础数据。本案证据中,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了刘黎明虚列或指使他人虚报基础数据的行为。 (二)关于是否隐瞒国有资产的问题(四合永土地) 在围场汽车站改制伊始,改制方案的报送中一直包含了四合永土地如何处置的内容,直至改制完成,四合永土地用于抵顶养老保险都是在改制过程中确定的方案,抵顶了欠缴的保险费用,这个过程是承运集团和围场县政府等部门集体决策、集体实施,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刘黎明在改制过程中有隐瞒四合永土地的行为。 另外,四合永土地在改制时虽然并未评估,但该未经评估的土地资产并没有因为“隐瞒”而最终流失进改制后的企业,刘黎明也不存在隐瞒的动机。 (三)关于刘黎明是否在同承运集团结算时的隐瞒问题 1.结算是以土地增值为前提,不存在隐瞒。2.结算时刘黎明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已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资格要求。3.不能以刘黎明作为责任人员直接推定其明知国有资产实际数额,并当然的认为其未告知承运集团即为故意隐瞒。 三、刘黎明无产生贪污罪犯故意的基础,即刘黎明对国有资产是否剩余并不知情。 四、公诉机关提交的信访材料不能成为影响合议庭对本案作出独立判断的因素。 在量刑部分的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提交了部分信访材料,作为量刑证据交由法庭质证。辩护人认为,该部分证据并不同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指控存在关联。(一)信访原因是部分人员对改制补偿标准的不认可;(二)本案中并不存在因国有资产被侵占而造成被安置人员安置资金不到位问题 五、脱离改制背景以客观归罪不会得出公平的结论,也与当前国家保护民营企业的法治方向相悖。 综上所述,围场汽车站作为承运集团整体改制的一部分,从改制伊始,即由承运集团主导,整个改制过程完全按照改制政策要求,刘黎明仅仅是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刘黎明在职务行为之外,存在着个人指挥或者直接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样,在围场汽车站改制完成后是否存在国有资产盈余问题上,仅仅依据改制完成十余年后的一个脱离了改制实际的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依据明显不当。最后提出,应宣告被告人刘黎明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运集团)下属企业围场汽车站系国家出资的企业。被告人刘黎明系围场汽车站站长、围场汽车站,全面负责围场汽车站的改制工作。2005年8月22日,围场汽车站改制成立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后,被告人刘黎明任公司董事长,并占有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33.33%的股份。因企业改制,该企业职工多人、多次、多年信访。 依据围场汽车站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承运集团文件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由承德安顺达公司承担原围场汽车站的债权、债务;围场汽车站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弥补国有净资产负数和用于职工安置。弥补后净资产仍为负数和职工安置所需费用,由企业今后土地变更用途的增值部分弥补。再有缺口部分由重组后新公司通过多渠道筹资或在经营中自行消化。国有资产如有剩余应上缴承运集团。 1、2007年1月12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达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原围场汽车站的15611.90平方米土地以934.52万元出让给安顺达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26日向安顺达公司核发了土地使用权证(此地块经承德市佳兴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地价为633.67万元)。经查,当时安顺达公司未实际交付此934.52万元,也未入相关帐内(于2016年9月12日入安顺达公司账内,科目为无形财产,其中7508392.30元入其他应付款账,1836807.70元入资本公积金)。 2、经围场满族蒙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及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客运站四合永原汽车八队(1997年6月24日被围场汽车站兼并)院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以180万元的协议价格直接出让给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用来抵顶所欠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经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客运站四合永原汽车八队院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系围场汽车站的国有资产,但在围场汽车站改制期间未被列入固定资产。 3、承运集团先后向围场汽车站拨付了260万元转制资金,经与刘黎明算账,认为围场汽车站仍有资金缺口,故只要求退回200万元,仍留60万元用于围场汽车站改制资金。 4、安顺达公司关于围场汽车站改制所涉及各项费用的说明及相关企业改制人员成本汇总表、未办理改制人员经济补偿金及原欠款基本情况明细表显示:改制所涉及人数总计318人,共付补偿金及各项费用7325358.47元,尚有22人未办理相关手续未领取补偿金,该22名职工经济补偿金336871.80元,于2014年7月23日提存至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两项合计人民币7662230.27元。 5、经承德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围场汽车站改制基准日2003年12月31日净资产4584219.41元;2005年8月31日净资产3416407.46元;实际支付改制费用合计6017365.03元;截止2018年8月7日,围场汽车站净资产剩余2383910.90元。 6、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核实,认定闫淑丽工资、围场汽车站内退人员工伤失业保险及围场汽车站职工补偿等合计人民币254752.48元,应计入围场汽车站改制费用之内。 综上,被告人刘黎明作为围场汽车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列改制费用、隐瞒国有资产等方式,致使围场汽车站改制报批及结算的国有资产与实际国有资产存在巨大差额,剩余的国有资产2129158.42元并未按规定上交,而是转为其本人持有33.33%股份的改制后安顺达公司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第一部分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刘黎明主体身份及任职情况的证据 1、中共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承运党字(2003)3号文件,证实刘黎明于2003年1月27担任围场汽车站站长。 2、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改制前为正处单位,下属子公司为正科级单位,刘黎明任围场汽车站站长,属企业正科级。 3、承德运输集团围场汽车站产权制度改革方案(2004年12月8日),证实围场汽车站为承德运输集团公司子公司,企业改制工作在集团公司领导下进行,并成立围场汽车站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长刘黎明,成员:丁某、葛会刚、高某。 4、被告人刘黎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我自2003年1月20几号,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到2005年8月我任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围场汽车站站长(以下简称汽车站),正科级,2004年12月28日,我被免去围场汽车站站长职务。围场汽车站于2005年年初开始改制,2005年8月末新公司成立,围场汽车站注销。2005年9月至今任。(2)围场汽车站是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来是国有企业,围场汽车站是独立的国有企业法人。(3)2005年1月至2005年8月期间,由围场汽车站站长、副站长和工会主席组成改制领导小组,由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围场汽车站的经营和管理。围场汽车站改制领导小组我是组长,副站长丁某、葛会刚、工会主席高某为成员,由我们四人成立围场汽车站改制小组。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1)2002年至2004年,我任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4年至2005年8月任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书记、总经理;2005年8月至今任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根据企业改制精神,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企业在改制时都成立了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均由单位一把手担任,成员由班子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改制的推进工作,围场汽车站是站长刘黎明。围场汽车站改制小组是围场汽车站自己成立,不需要经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复。 6、证人关某的证言,证实(1)1996年1月至2004年12月,我在围场汽车站财务科工作,负责财务记账;2004年12月至2011年末我任围场汽车站(改制后更名为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财务兼出纳;2011年末至2013年8月我负责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财务记账;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我任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会计。(2)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由刘黎明董事长分管财务工作。 7、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1)1987年2月至1996年6月,我在承德运输总公司围场汽车站工作;1996年6月至2004年12月,在承德运输总公司围场汽车站任副站长;2005年1月至今任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副经理。(2)围场汽车站改制过程中成立改制领导小组,组长是刘黎明,我当时任领导小组成员。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围场县汽车站改制全面工作,主要有安置下岗职工、产权转让、清产核资等工作。改制工作都是刘黎明负责,我当时负责围场汽车站北站的工作,没有具体安排我负责改制中的具体工作,我只是领导小组成员,挂个名。围场汽车站改制过程中的财务主要负责人是刘黎明,刘黎明是站长。财务科长李某,她也得听刘黎明的。 8、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调取,刘黎明提供,围场汽车站全体职工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证实会议时间2005年9月28日,新公司组建完毕,现保留原企业的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原企业遗留问题和解除职工的身份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任务。 第二组证据被告人刘黎明的综合供述和辩解 1、刘黎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围场汽车站改制情况是2003年开始,承运集团按照承德市政府的要求开始酝酿改制,围场汽车站作为承运集团的子公司也积极准备改制,2004年12月,围场汽车站制定了围场汽车站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经围场汽车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承运集团同意,经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开始改制,2005年8月成立新公司(围场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承德安顺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从法律程序上说截止2005年8月围场汽车站改制结束。按承德市改制文件精神,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原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由新公司负责具体安置职工工作。围场汽车站改制安置职工工作到2007年基本结束,以后又零星的付了一些改制费用,围场汽车站有22名职工不同意改制,他们始终不领取改制补偿金,大约是2014年,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将这22人的改制补偿金交围场县公证处提存,至此围场汽车站改制安置职工工作全部结束。(2)围场汽车站是国有企业,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是股份制民营企业,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承接围场汽车站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和安置全部职工。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没有设立单独的账目是延续围场汽车站的账接着记的。安置职工实际使用了多少钱具体的我不清楚,都是围场汽车站财务人员经手的。安置职工的费用都是从账内列支的,以补偿金、遗属补助、各种保险费用、药费、伤残职工补助金、内退职工工资的名义从账内列支的。(3)围场汽车站改制安置职工的资金主要是围场汽车站的土地出让金934.52万元和承运集团给围场汽车站的260万元又给承运集团返回150万元。土地出让金经过评估,最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934.52万元的价格将原围场汽车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没有交这934.52万元出让金,根据承德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7号文件,土地出让金用于安置职工和弥补围场汽车站净资产负数,这934.52万元土地出让金后来陆续全部用于安置职工和弥补围场汽车站净资产负数。(4)根据改制精神,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给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免了税费,所以没交。围场汽车站改制安置职工的费用我不知道,以账务为准。在围场汽车站改制过程中,承德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共给围场汽车站260万元改制资金,后来承德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又从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收回150万元改制资金,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上级部门给过围场汽车站改制资金。(5)承运集团给围场汽车站的改制资金加上围场汽车站土地出让金,安置完职工后,剩下改制资金用于偿还围场汽车站所欠的债务,但不足以弥补围场汽车站全部债务,净资产为负数,其余的由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进行偿还。如果围场汽车站的改制资金安置完职工后有剩余应上交承德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位于的围场汽车站国有土地,在围场汽车站账目中是否有记载我不知道,以围场汽车站的账目为准。(6)围场汽车站位于的国有土地,围场汽车站出具了请示,承德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进行了批复,我安排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袁某具体办理的,我告诉袁某直接将这款地变到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的名下,具体缺什么手续,由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提供。将国有土地变到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名下过程中,承德安顺达公司之前在围场汽车站改制时,对这块土地有过评估报告,但已经过了有效期了,我和承运集团联系,重新对这块土地出具评估报告,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将重新出具的评估报告提供给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产局,还给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什么手续我记不清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我们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以934.52万元的价格将这块土地出让给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7)2007年1月4日,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就是在将围场汽车站位于的国有土地转到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名下时,我们公司给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当时出具这份证明的时候我不知道,直到2015年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查我公司的账目时,他们给我出具了这份证明,那时我才第一次见这份证明,因为我将此项工作全部委托给了袁某,这份证明应该是袁某出具的,他是否向我请示过,我没有印象了。(8)我公司未实际交付这934.52万元,按当时改制政策允许用此款直接安置职工。围场汽车站是以什么方式取得的位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我不太清楚。(9)承运集团拨付围场汽车站260万元改制资金是依据围场汽车站改制时,承德北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围场汽车站账目进行审计时,围场汽车站负债大约1700万元,资产大约1100万元,由于负债大于资产约500多万元,承运集团调剂给围场汽车站改制资金260万元,由于围场汽车站在四合永的那块土地在改制时没有评估,如果这块土地列入了评估范围,围场汽车站的净资产就会增加,这样承运集团又向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要回了150万元的改制费用。(10)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会委托承德热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围场汽车站的账目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加上处置国有土地收益和承运集团拨付的改制费用,总计是10575502.82元,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账内安置职工费用是6048368.83元,国有资产应剩余3027133.99元,剩余的3027133.99元钱应按改制精神,用于偿还围场汽车站原欠债务,如果还有盈余,我公司应将盈余款交给承运集团。关于改制的问题,我咨询过原承德市国资委副主任王某2,王某2说围场汽车站位于的国有土地开始改制时评估土地价值为633万元,处置土地时,因政府对该块土地改变用地性质,评估价值为934.52万元,土地增值部分应归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所有。(11)2004年12月8日,承德运输集团围场汽车站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上的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是围场汽车站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账面数,我是2003年1月末当的围场汽车站站长,我任站长以后经手的账上数据都是真实的。上述方案中列出的围场汽车站安置职工所需费用是预留的,实际安置职工的费用与预留的费用是不完全相符的,但也逐步都用于安置职工了。上述方案的第六条相关问题的处理中第7项规定各项预留费用由新企业设专项账户管理和使用。各项预留费用新企业设立专项账户没有管理和使用。(12)2011年3月16日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原围场汽车站)签订的协议书是在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具体在哪个办公室我记不清了,当时商议这件事时有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继臣及副总经理王某1和我,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我记不清了,双方达成协议后打印了协议书,承德运输集团加盖了公章,我将协议书带回围场,加盖公章后自己留了一份,另一份交给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这份协议签订后,我没有和财务人员说过这个协议的事,但我跟财务说过因土地变更性质增值,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公司要已弥补的改制资金的事。后来我告诉公司财务给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回150万元,按协议书约定仍欠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13)我认为我没有罪,因为我没有贪污这个钱,钱在我公司的账目上我们一分钱都没有得,我这个钱没交给承运集团,承运集团现在是股份制公司,我们公司也是股份制公司,应该是属于内部算账,承运集团和我们下属公司也没有结账,如果说原河东围场汽车站土地增值部分(原来评估是633万多,2006年以后我们办理过户手续给安顺达公司时评估的是934万多)应该属于安顺达公司的,2011年我代表安顺达公司与承运集团有协议,内容是因为土地增值,承运集团给补的260万经过结算需要退回200万,实际我们已经退回承运集团的150万,另外尚欠50万,所以我认为我没有贪污国家的钱。(14)截止到现在原围场汽车站没有国有资产,当时我们用围场汽车站的国有资产还了欠银行的175万元人民币欠款,还了欠个人的欠款170多万元人民币,再就支付改制费用750万人民币。按照改制方案规定新的安顺达公司要承接原围场汽车站的债权,所以这个债权确实应该由安顺达公司承担。围场汽车站原来河东的这块地的土地费用都用于安置职工和还债了。(15)鉴定意见认定原来围场汽车站截止到2018年8月7日净资产剩余2383910.90元,我认为这些钱是承运集团的,即使承运集团改制也应该是承运集团。我把这个钱入到安顺达公司是因为当时转制的时候我们没有实际交付土地评估的934万多元,而是直接安置职工了。(16)我们把原围场汽车站的土地出售给龙涛公司后,龙涛公司把钱1070多万打入安顺达公司的账内,所以我们就把934万入到安顺达公司账上了,具体入什么项目我不清楚,反正是入到安顺达账上了。我认为原围场汽车站河东的土地增值部分应该是承运集团的钱。鉴定认定的2383910.90元是原围场汽车站剩余的净资产。如果认定这个钱是国有资产,我愿意上缴。 2、被告人刘黎明自书材料,证实(1)我公司是承德运输集团的下属单位,企业改制是以承德运输集团为改制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全部为承德运输运输集团,所有财务审计和企业资产评估都是承德运输集团安排的相关机构进行的,基层单位不允许参与,国资委将所有的国有资产同意交由承运集团处理。基层单位资产为负数的由承德运输集团内部调剂,我公司当时集团给我们的审计结果为资产1100余万,负债1700余万,承德运输集团内部调剂给我公司共计260万元,后因土地增值出让金增加等原因,集团公司又要回200万元。实际付给150万元,仍欠50万元。(2)承德运输集团总的改制费用缺口是负的4000余万元。所涉负资金不再属于国有资金,因为承德运输集团是2005年底注册的新公司,也不再属于国有企业,我们和集团公司就是互相算账的事。(3)关于土地出让金按照市政府改制文件规定出让金不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和偿还企业债务,并没有只规定出让金只准许安置职工不可挪做他用。因为原债务也是原国企,按照纪检监察室所述,剩余3027133.99元,我公司未将改制后剩余的款项上交至承运集团,并以转移到我占股公司中涉嫌贪污犯罪。我认为,承运集团2005年底成立新公司,也是股份制公司,我和总公司什么时间清账属于我们两个公司的债务,不属于国有资产。市政府将国有资产评估审计后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以后所有增值部分不属于国有资产,2012年承运集团土地变更用途时出让金也是按照当时的改制文件给承德运输集团返还了,另外,所涉3027199.99元中没有我们还给农行贷款125万元,中行贷款50万元。平泉县检察院从我公司罚没的78万元和欠社会车辆和长途车辆票款80几万,以及欠原负责的个人欠款90万元整,(4)综上我认为国有企业欠的钱,必须用国有资产来还,故不应认为我是贪污。此土地款现在仍在公司财务账上,钱也都在账上。我本人及其他股东都没有分这个钱,只是等着和承运集团结账。(5)此款3027133.99元我请求领导安排办案人员到市国资委找一下负责处理企业改制工作的相关领导,问一下,这笔款还属于不属于国有资产范畴,土地增值部分是否还属于国有资产,两个新公司都是股份制民营企业,这笔款为什么在我们公司就属于我个人贪污,转到他账上就不是贪污,我个人认为,既然都是股份制民营企业,就不应该认为是我贪污的行为,并且我只占有33%的股份,我不可能去做违法的事情。 第三组证据关于承德运输集团、围场汽车站企业改制的方案、申请、批复、纪要、文件、规定等材料 1、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承德运输集团围场汽车站企业产权改革材料(2004年12月)。 (1)承德运输集团围场汽车站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请示,证实现有职工人数、种类,改制后企业与承运集团的关系为与集团公司不再具有产权关系,成为承德运输集团以业务联系为纽带的松散层企业。向承运集团申请时间:2004年12月22日。 (2)承德运输集团围场汽车站第二届六次职代会关于《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决议,证实2004年12月23日通过,围场汽车站《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上报承运集团。附签名表一份,表上共28人,其中有包括刘黎明在内的共23人签名同意。5人外出缺席。 (3)承德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运集字(2005)10号文件,关于承运集团围场汽车站产权制度改革的申请,证实围场汽车站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职工身份全部置换,重组为职工为投资主体的股份制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与集团公司不再保留产权关系。原企业净资产用于安置职工费用和支付改制成本的不足部分,以占有的土地资产进行弥补。仍有缺口,集团公司给予部分调剂,差额由重组后的新企业自行消化解决。此方案经承运集团同意,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时间:2005年3月7日。 (4)承德运输集团围场汽车站产权制度改革方案(2004年12月8日),证实企业内部核算,截止2003年12月31日,企业净资产为负4302588.96元。改制后成为承运集团以业务联系为纽带的松散层企业。新企业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各项预留费用由新企业设专项账户管理和使用。企业改制工作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进行,并成立围场汽车站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长刘黎明,成员为丁某、葛会刚、高某。 (5)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围场汽车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2005年3月14日),证实2005年3月18日,聂松柏签名同意。附多张表,其中表八系承运集团围场汽车站企业改制人员成本汇总表,包括固定工补偿金、合同制工人补偿金、内退职工预留费用、遗属生活费、伤残职工补助金费、退休职工预留费用、离休职工预留费用,合计改制预计总费用为6244553.86元。第20页,预计总费用为7720164.91元。 (6)承德运输总公司围场汽车站上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证实评估基准日,2003年12月31日,围场汽车站资产评估结果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58.42万元,调整后账面值为469.25万元,评估价值为203.41万元,其中土地评估价值项为633.67万元(系河东汽车站的地),增减值为-265.83万元。 (7)承德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二次改制方案(2004年11月9日),证实企业基本情况、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的基本框架、职工安置办法和改制费用、相关问题的处理,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2、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承德安顺达公司提供,承德市人民政府(2004)79号专题会议纪要,证实时间是2004年11月24日。(1)客运企业改制重组时,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支付的不足部分,由承运集团公司补充;有剩余的由集团公司收回,用于集团公司内部调剂使用。(2)鉴于企业净资产负值较大,同意将承运集团公司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含驻各县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和弥补净资产负数。 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承运集团提供,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承市企改(2004)12号文件,即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同意承德运输集团公司进行二次改制的批复,证实时间是2004年12月28日,此文件发给市交通局。(1)客运企业改制重组时,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支付的不足部分,由承运集团公司补充;有剩余的由集团公司收回,用于集团公司内部调剂使用。(2)鉴于企业净资产负值较大,同意将承运集团公司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含驻各县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和弥补净资产负数。 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承运集团提供,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市企改办(2005)7号文件,即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围场汽车站产权制度改革的批复等,证实此文件发给市运输集团公司,2005年4月20日发。(1)改制重组后的新企业承接原企业全部债权债务,接收或安置全部职工。(2)鉴于企业净资产为负数,同意将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企业弥补国有净资产负数和用于职工安置。弥补后净资产仍为负数和职工安置所需费用由企业今后土地变更用途的增值部分弥补。再有缺口部分由重组后的新公司通过多渠道筹资或在经营中自行消化。 5、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承德安顺达公司提供,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运集字(2005)32号文件,即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围场汽车站资产处置的请示,证实根据评估结果,截止2003年12月31日,企业净资产总额为203.41万元。资产处置意见为承运集团围场汽车站净资产为负430.26万元(扣除无形资产土地,评估值633.67万元)用于安置职工费用和支付改制成本不足部分,以占有的土地资产进行弥补。对仍然存在的缺口,集团公司给予部分调剂,差额由重组后的新企业自行消化解决。 6、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承德安顺达公司提供,承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国资字(2005)93号文件,即关于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围场汽车站改制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等问题的批复,证实(1)经承德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截止2003年12月31日,企业净资产为203.41万元。(2)围场汽车站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633.67万元,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承国土资(2004)19号文件精神,按30%(190.10万元)计入资产后,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围场汽车站净资产为一240.16万元。(3)改制所需费用为624.46万元;同意将国有土地出让金443.57万元及使用金全部返还,用于职工安置费用,职工安置缺口及净资产负数由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决;(4)重组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 7、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承德安顺达公司提供,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市企改办(2006)6号文件,即关于原承德运输集团围场汽车站改制遗留问题的批复,证实时间为2006年6月12日,发给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同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5月30日召开县长办公会会议定的意见,将位于四合永原汽车八队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以180万元的协议出让价格直接出让给围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用于抵顶原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8、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承德安顺达公司提供,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围政纪(2005)7号会议纪要,证实时间2005年4月28日,会议决定,一、将县客运站四合永原汽车八队院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用来抵顶所欠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齐县客运站职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手续。
二、土地使用权手续出让所涉及的相关费用问题,县国土资源局按企业转制的相关政策办理。 9、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原围场汽车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证等材料,证实经过县政府审批,于1995年6月27日,县政府将16588平方米土地出让给河北省承德运输总公司围场汽车站,出让金每平方米92.75元,总额为1538537元,其中有手写“根据县政府围政纪(1995)7号文件纪要,出让金缓交,但在使用权转让时,必须交清全部出让金”字样。围场汽车站于1998年9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10、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提供,围场汽车站的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书、承德运输总公司文件、企业章程(1997.8.25)、围场站兼并八公司交接表,证实河北省承德运输总公司围场汽车站于1997年8月25日,申请变更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经营性质国营。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七条规定,凡是本企业合法财产,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予调、挪用、侵吞、或私自占用。 11、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安顺达公司于2007年1月4日给自治县国土局出具证明复印件一份,证实我公司按照承市企改办(2005)7号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围场汽车站产权制度改革的批复》己于2005年8月完成企业改制,原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经评估为934.52万元,新公司(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己将此款交齐,并己用于安置职工。 12、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2007年1月11日局务会议记录、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围国土资(2007)年1号文件,即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局务会议纪要,证实原汽车站经市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市国资委批复,处置土地资产安置职工,围场汽车站己按商业进行评估,2006年总地价为934.52万元,基于企业重组,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依据评估报告一致同意出让价为934.52万元。 1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证实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国家与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的国有土地15611.90平方米(原围场汽车站、划拨商业用地、出让年限40年)以9345200.00元出让给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 1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档案馆提供,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围政复(2007)31号批准文件,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出让给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证实时间是2007年2月2日,自治县政府批复将原围场汽车站15611.9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的方式出让给安顺达公司,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期限40年。 15、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档案馆提供,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围政复(2007)37号批复,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出让给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证实时间是2007年3月22日,自治县政府批复将原围场汽车站15611.90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安顺达公司,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年限为四十年,经研究同意将该宗地地价款934.52万元全部留于企业用于安置职工。 16、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审批卡、规划用地变更通知书、土地证等手续复印件,证实审批卡2006.3.21,出让单位是围场县政府,受让单位为安顺达客运公司,出让方式,补出让手续。县长批示栏:同意按招拍挂程序运作,杨猛。建设局2006.3.24通知国土局将围场汽车站用地性质由对外交通用地变更为商业金融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26日向安顺达公司核发了土地证。 17、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提供,围场县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005年8月1日)、股东名录、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公司章程,证实安顺达公司于2005年8月22日设立,法定代表人为刘黎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承担原汽车站的债权、债务,继续经营,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使用股东出资以外存在的资产,按与资产所有者签订的使用协议和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没有在本公司入股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签订租赁协议。 18、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契税减免审批表复印件,证实经审批,2006年4月28日,税务机关免征纳税人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契税25.35万元。 第四组证据以下关某、李桂芬、王某2、袁某、丁某、高某、康某、刘某、杨某证言及相关书证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关某的证言,证实(1)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2016年9月12日第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是我制作的,这张凭证是将围场汽车站位于的老院的土地价值9345200.00元记入借方无形资产,贷方其他应付款7508392.30元,是改制时预留的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剩余1836807.70元记入贷方资本公积金。之所以这样记账,因为这9345200.00元是单位的钱,除应付职工的补偿费用外,剩余的就记入资本公积科目中了。(2)我之所以这样记是因为按照改制精神,根据评估报告将土地使用权记入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是预留改制的费用,剩余的1836807.70元也是改制后新公司的资产,就记入了资本公积科目。(3)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2016年9月12日第5号记账凭证及附件是我制作的,借方其他应付款7325385.47元是围场汽车站改制安置职工实际付出的费用,贷方7325385.47元列入以前年度损益,其中经济补偿金及原欠款基本情况明细表中应付款项合计3905310.42元,表中应付款项中经济补偿和生活费从账内其他应付款补偿金科目列支,风险金是围场汽车站在改制以前收取职工个人的,在围场汽车站改制以前已经列入负债,工资是围场汽车站在改制以前欠职工的工资,在围场汽车站改制以前已列入负债,住房公积金是围场汽车站改制以前公司扣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的公积金,围场汽车站没有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后将此款给职工退回,此表中的住房公积金也是在围场汽车站改制以前列入了负债。第十页离休干部付预留药费80000.00元从账其他应付款补偿金科目列支。第十一页改制前退休协议附生活费人员表中50000.00元从账内其他应付款补偿金科目列支。第十二页内退人员经双方协商后办理买断手续的经济补偿金及原欠款基本情况明细表中经济补偿502926.10元是从账内其他应付款补偿金科目列支。第十三页至第十五页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内退人员预留发放情况表中合计1667409.65元是发给内退职工的工资和保险,在账内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实际发放金额以工资表为准。第十六页遗属补助发放表中合计166150.00元是发放的遗属补助,在账内其他应付款遗属补助科目列支。第十七页至第十八页是缴纳的退休人员档案保管费100000.00元,第十九页355586.77元是缴纳退休人员医保费,第二十页未办理改制人员经济补偿金及原欠款基本情况明细表是未领取改制补偿的22名职工的改制费用,合计336871.80元交县公证处提存。第二十一页改制未预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双基数现已付出实际费用表中合计152931.85元,是缴给县医保中心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4)围场汽车站有22人始终不领取补偿金,2014年7月23日,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将这22人的补偿金(336871.80元)提交到县公证处,按照改制文件的精神,到此围场汽车站改制安置职工工作结束。(5)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在2010年将围场汽车站原站址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卖给围场县龙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围场县龙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转让款交给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4)我在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入了4万元的股金,占公司总股份的1.67%。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1)2003年1月至2005年8月担任围场汽车站财务科科长兼会计,2005年9月至2013年8月任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财务科长兼会计。(2)围场汽车站是2005年改制的。什么时间改制结束的,我不知道。围场汽车站改制时,新公司于2005年8月份成立的,开始叫围场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后来更名为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围场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以后没有单独记账,是延续围场汽车站的账接着记的。(3)围场汽车站在改制过程中,承德运输总公司给围场汽车站的费用有2005年8月第11号凭证收承德运输总公司改制费用20万现金,2005年9月第33号凭证收承德运输总公司改制费用100万元现金,2005年9月第91号凭证收承德运输总公司改制费用3.5万元现金,2008年9月第37号凭证收承德运输总公司改制费用银行存款50万元,2008年10月第86号凭证收承德运输总公司改制费用50万元现金,2009年8月第61号凭证收承德运输总公司改制费用36.5万元现金,以上改制费用合计260万元,围场汽车站在改制过程中,承德运输总公司给围场汽车站改制费用就这260万元,没有其他的钱了。收到这些改制费用都记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了。(4)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2014年8月43号凭证还给承德运输总公司50万元,2014年8月44号凭证还给承德运输集团100万,剩余110万元是承德运输总公司给围场汽车站的改制费用。这110万元在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8号凭证中转入管理费用。(5)2005年3月7日承德运输集团围场汽车站的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中企业资产情况、企业负债情况是承德北方会计师事务所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当时评估时是承德北方会计师事务所来人到围场汽车站评估的,我们财务提供了账目及凭证,这些数据是承德北方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我们提供的账目及凭证得出的数据。我没有审核过这份方案的内容,什么时间见到的这份方案也记不清了。这份方案中的资产负债率162.5%,是用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得出的结果,因围场汽车站河东的国有土地当时没有计算在账内,计算资产负债时没有计算围场汽车站河东的国有土地。承德北方会计师事务所在无形资产中将围场汽车站四合永八公司的那块土地账面价值和围场汽车站河东汽车站那块地的评估价值列入同一栏中,评估价值是否准确我不清楚。承德北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围场汽车站进行评估时,围场汽车站财务就负责提供账面。围场汽车站河东车站那块地评估的基础资料是谁提供的我不知道。围场汽车站四合永八公司的那块土地上面的附着物进行了评估,共评估了88万多元。围场汽车站四合永八公司的那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抵顶围场汽车站欠社会保险所的保险费了。(6)2003年12月31日承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产评估详细结果表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749.64万元、调整后账面价值749.64万元,评估价值633.67万元,这里面的749.64万元是围场汽车站四合永八公司的那块土地账面价值。633.67万元是围场汽车站河东车站那块地的评估值。(7)承德安顺达公司于2007年1月4日给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内容是我公司按照承德市企改办【2005】7号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围场汽车站产权制度改革的批复》已于2005年8月完成企业改制,原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经评估为934.52万元,新公司(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已将此款交齐,并已用于安置公司职工。这份证明是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出具的,但不是我们财务出具的。出具这份证明时候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没有将这934.52万元交财务入账,但安置职工确实安置了。(8)截止出具这份证明时,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是用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的改制费用、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安置的职工。(9)截止出具证明时,安置职工实际共付出了3415310.75元。(10)截止2005年8月末,预提费用—事故费余额75432.40元、应付福利费余额14959.47元、其他应付款—车价款月17100.00元、其他应付款—房款余额60650.63元、其他应付款—征地费余额67074.40元、其他应付款—取暖余额136912.46元、其他应付款—教育经费余额39083.07元、其他应付款—公旅险余额190741.14元、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余额74562.58元,以上合计811151.15元已经列入损益,当时提出后没有实际发生,后来在损益科目中进行了调整。 3、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1)2004年至2010年我任围场汽车站办公室主任(改制后任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10年至今我任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2007年1月4日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给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内容是我公司按照承德市企改办【2005】7号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围场汽车站产权制度改革的批复》已于2005年8月完成企业改制,原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经评估为934.52万元,新公司(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已将此款交齐,并已用于安置公司职工。这份证明是在围场汽车站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名下时我经手出具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出具这份证明,我向公司董事长刘黎明汇报后,经董事长刘黎明同意后,我出具了这份证明,并将证明交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将这934.52万元交齐与否我不知道。这934.52万元是用于围场汽车站改制职工安置费用。这934.52万元没有剩余,因为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宣布围场汽车站改制时净资产为负数,但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3)2016年4月5日关于围场汽车站改制所涉及各项费用的说明,这份说明是不是我经手出具的我没有印象了,如果是我经手出具的,说明中的数据也是公司财务提供的,我对公司财务数据不清楚。(4)我在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入了4万元的股金,占公司总股份的1.67%。 4、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1)我在承德安顺达公司出资8万,4万1股,我占2股,占总股份的3.33%。(2)围场汽车站是承德运输总公司的下属企业,围场汽车站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报市运输总公司批准、确定,每位职工按工龄计算,给经济补偿每年658元,对企业职工进行买断,买断国有企业职工身份。(3)围场汽车站改制过程中都涉及哪些费用具体的我不太清楚,我只知道有一个买断企业职工的费用,是通过承德运输总公司劳人处按照企业职工工龄进行核算的。还有我知道曾经给部分职工生活费,具体金额我不清楚。(4)围场汽车站改制工作主要由刘黎明负责,具体都是他和财务人员经手的,相关工作由他与市里对接。(5)我听说市运输总公司给过围场汽车站部分费用,后来又给总公司还回去了。其他情况还有没有相关部门给过改制资金我不了解。(6)围场汽车站改制过程中河东汽车站的土地也是刘黎明主持处置的,财务人员应该清楚,具体改制的土地评估了多少钱,如何入账我不清楚也没有参与相关工作。河东汽车站土地的处置工作由站长刘黎明负责,他是改制领导小组的组长,他说了算。(7)围场汽车站改制方案是围场汽车站改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召开职工大会形成决议后报市总公司批准最终确定的。围场汽车站改制方案中的资产负债、安置职工所需费用等情况我当时清楚,截止改制时企业的经营情况是亏损,企业有负债,土地评估价格是600多万元。(8)围场汽车站处置完土地安置完职工后,国有资产没有剩余,当时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方案中的各项资产、负债及安置企业制动费用是没有异议的,所以我认为没有剩余,围场汽车站改制过程中企业一直亏损,围场汽车站未向有关部门交纳过剩余国有企业资金和资产。(9)围场汽车站注销后,成立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安置职工问题,根据围场汽车站改制方案的规定,应该由改制领导小组继续完成相关工作,如果新公司承接了原企业的债权,也应该由新公司承担原有债务。也就是应该由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安置职工。直到国有企业资产全部退出、职工安置工作全部完成。(10)安顺达客运公司成立时,河东汽车站的土地以900多万的价格变更到新企业的,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河东汽车站国有土地的处置情况,当时改制领导小组研究过,也向企业职工公开过相关情况。河东汽车站国有土地以900多万元转入新公司,账上是如何处理的我不清楚,是财务人员和站长刘黎明处理的。 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1)1992年3月至1997年10月在承德运输总公司八公司工作,1997年10至2004年12月在承德运输总公司围场汽车站任工会主席(围场汽车站改制过程中任领导小组成员)。2005年年初离开汽车站,在家待业。 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04年3月至2012年5月,我任承德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副主任,分管产权科。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承德市改革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2004】79号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规定客运企业改制重组时,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支付的不足部分,由承运集团公司补充;有剩余的由集团公司收回,用于集团公司内部调剂使用,承德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承市企改办【2005】7号文件与【2004】79号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精神是一致的,如果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文件与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出具的文件精神不一致,应该以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出具的文件为准。另证实资产减去负债就是净资产,如果负债大于资产就是净资产负数。承德市企改办【2005】7号文件中弥补资产负数就是弥补负债大于资产部分。净资产负数和负债不是一个概念,我记不清刘黎明是否问过我围场汽车站的国有土地变更用地性质增值部分归改制后的新公司这个问题。 7、证人康某的证言,证实(1)1982年9月至2005年6月,我是原围场汽车站站务员,2005年6月左右至今任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副经理。 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1)1988年8月至1997年6月,我是原围场汽车站汽车八队副经理,1997年7月至2004年12月任原围场汽车站安全科科长,2005年1月至今任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副经理。 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1)1977年4月至2005年10月,我是原围场汽车站站汽车八队司机,2005年10月至今任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保卫科长。 (二)相关书证 1、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承德安顺达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提供,2005年8月末应付、预提余额表、会计账页,证实围场汽车站2005年8月末预提未付钱款余额为811151.15元。 2、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承德安顺达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05年、2006年付补偿款凭证、内退人员工资表、付遗属补助款凭证、缴纳内退人员养老保险款凭证、缴纳内退人员医疗保险凭证、付改制费用、伤残补助药费凭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的公证书、改制所涉各项费用的说明、企业改制人员成本汇总表、未办理改制人员经济补偿金及原欠款基本情况明细表、改制安置职工各项费用目录、离休干部预付留药费、围场汽车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及职工安置方案、表格统计等相关书证,证实围场汽车站在改制过程中支出的相关费用和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情况。 第五组证据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及相关书证 (一)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1)2005年8月份之前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2005年8月之后公司改制为民营股份制公司。围场汽车站是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国有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围场汽车站改制以后改为民营股份制有限公司和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隶属和产权关系了。(2)围场汽车站和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步进行企业改制,围场汽车站改制的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03年12月31日,安置职工锁定费用的时间是2004年12月31日。承德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改制时成立了改制领导小组,组长是当时的董事长(当时董事长换过三人,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副组长有党委书记(当时换过两人,记不清是谁了)和我。(3)围场汽车站在改制时成立了改制领导小组,刘黎明是。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改制工作,围场汽车站改制领导小组负责本站的改制工作。(4)对围场汽车站资产评估的是承德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承德北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由于当时我们公司人数较少,下属企业较多,对下属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我们公司对部分改制下属企业进行资产核实,当时对围场汽车站进行资产评估时我们公司是否派人进行资产核实,我记不清了。(5)围场汽车站改制时资产是负数。由于改制时净资产是负数,改制费用差额部分解决办法是我们公司和下属企业资金相互调剂,因为当时我们公司整体进行改制,所以当改制时资金如果有盈余的,就将盈余资金上缴我公司,由公司调剂给资金为负数的下属企业。我们公司的下属企业改制时如果有资产盈余,应将盈余资产上缴我们公司,由我们公司统一调剂使用,如果我们公司改制时资金有盈余,应上缴国库,但当时整体改制时我公司缺少资金没有盈余。(6)围场汽车站在改制时未将围场汽车站四合永汽车八队的那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原来定用这块土地顶围场汽车站所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在评估时没有将这块地评估。(7)我是在围场汽车站改制资产评估以后,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围场汽车站有部分职工上访,有人提出这块地没有进行评估,我才知道这件事。围场汽车站四合永汽车八队的那块国有土地抵顶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列入了改制费用。(8)围场汽车站改制时资产处置的资金与评估的价格不一致,以实际资产处置的资金为准。(9)在改制过程中,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过围场汽车站改制费用,因为我不负责公司财务,具体情况不清楚。(10)在改制过程中,围场汽车站在安置完职工后,资金有盈余,围场汽车站向我们公司上缴过资金,我不负责公司财务,具体金额以我们公司财务账为准。(11)围场汽车站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根据市国资委的批复,由围场汽车站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安置职工。围场汽车站改制工作从法律角度上说,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围场汽车站改制工作就结束了。(12)截止2014年8月份,经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围场汽车站算账,围场汽车站将改制剩余资金交至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至此,围场汽车站改制职工安置工作结束,向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缴改制剩余资金工作结束。当时算完账后,2014年8月,围场汽车站将改制资金全部交到了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围场汽车站再没有剩余的改制资金。(13)2011年3月16日,在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继臣的办公室,有张继臣、我、刘黎明三人就围场汽车站改制资金算过账,因围场汽车站原汽车八公司的国有土地在评估时没有进行评估,围场汽车站站址的国有土地变更性质后,评估价值增加,根据改制时围场汽车站评估的净资产数额和围场汽车站安置职工费用,围场汽车站改制资金缺口为167.05万元。在围场汽车站改制过程中,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围场汽车站260万元改制资金,这样围场汽车站的改制资金就有盈余了,最后我们三人商定由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向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还200万元改制资金,仍剩余的缺口107.05万元由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自行消化解决。(14)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承德运输集团收回200万元,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向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过款,什么时间交的,交了多少我不知道。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1)2004年3月至2012年5月,我任承德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副主任,分管产权科。(2)承市企改办【2005】7号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围场汽车站产权制度改革的批复,其中第四条中规定:“鉴于企业净资产为负数,同意将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企业弥补国有资金负数和用于职工安置。弥补后净资产仍为负数和职工安置所需费用由企业今后土地变更用途的增值部分弥补。再有缺口部分由重组后的新公司通过多渠道筹资或在经营中自行消化”。如果土地变更用途增值部分弥补净资产负数和安置完职工后有剩余,剩余资金的应由集团公司收回。因为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是承德市改革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2004】79号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规定:“客运企业改制重组时,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支付的不足部分,由承运集团补充;有剩余的由集团公司收回,用于集团公司内部调剂使用”,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承市企改办【2005】7号文件与【2004】79号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精神是一致的,如果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文件与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出具的文件精神不一致,应该以承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出具的文件精神为准。(3)净资产负数是资产减去负债就是净资产,如果负债大于资产就是净资产负数。承市企改办【2005】7号文件中弥补净资产负数就是弥补负债大于资产。弥补净资产负数和负债不是一个概念。(4)我不记得刘黎明是否问过我围场汽车站的国有土地变更用地性质后增值部分归改制后的新公司。 (二)相关书证 1、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承运集团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证实截止评估基准日(2003年12月31日)围场汽车站账面净资产为458.42万元,评估结果净资产为203.41万元。有刘黎明的签名。 2、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承运集团提供,河北省承德运输总公司围场汽车站拟进行企业改制整体资产评估项目(2004)第3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附件,评估单位:承德北方会计师事务所,证实截止评估基准日(2003年12月31日)围场汽车站净资产为4692455.45元。 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承运集团、安顺达公司(刘黎明)提供,承运集团与安顺达公司(原围场汽车站)签订的协议书,证实协议签订时间,2011年3月16日,甲方对乙方资金问题进行重新审核,并对甲方弥补乙方改制缺口资金进行重新调整,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前累计弥补承德安顺达客运有限公司(原围场汽车站)缺口资金260万元,鉴于围场汽车站改制资金缺口减少,相应调减承德运输集团弥补数额。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德运输集团弥补围场汽车站改制缺口资金60万元,弥补后围场汽车站仍缺口资金107.05万元,由围场汽车站自行消化解决。承德运输集团收回弥补资金200万元,由于围场汽车站资金紧张,可延期付款,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将该资金退给承德运输集团。 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承德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账页、凭证共32页,复印件;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承德安顺达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记账凭证、收款收据、银行支付凭证等,证实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2005年至2009年先后给付围场汽车站转制费用合计人民币260万元,后于2014年8月交回承运集团人民币150万元。 第六组证据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 1、承德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刘黎明涉嫌贪污案的天平司法会鉴[2018]第4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 (1)“围场汽车站”改制基准日2003年12月31日,资产15871768.97元,负债11287549.56元,净资产4584219.41元。 2004年12月31日亏损121587.93元。2005年8月31日亏损379554.02元。 (2)“围场汽车站”2005年8月31日资产13442653.29元,负债10026245.83元,净资产3416407.46元。 (3)“围场汽车站”实际支付改制费用合计6017365.03元。 (4)截止2018年8月7日,“围场汽车站”净资产剩余2383910.90元。 2、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办案说明、闫淑丽的谈话笔录、承德安顺达客运公司账页及凭证等,证实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核实,认定闫淑丽工资、围场汽车站内退人员工伤失业保险及围场汽车站职工补偿等合计人民币254752.48元,应计入围场汽车站改制费用之内。 第七组证据 围场汽车站(位于的国有土地15611.90平方米)国有土地及房地产评估及转让等情况的证据 1、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安顺达公司提供,围场汽车站国有土地评估934.52万元相关凭证等复印件,证实此款于2016年9月12日入安顺达公司账内,科目为无形资产,其中7508392.30元入其他应付款账,1836807.70元入资本公积金。 2、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取,安顺达公司提供,安顺达公司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及相关记账、转账凭证等,证实2010年11月15日,安顺达公司将河东的原汽车站的房地产出售给龙涛公司,土地转让款为人民币1076.16万元,2017年5月5日安顺达公司收到此款。 第八组证据 其他证据材料 1、户籍证明信,证实刘黎明于1956年4月17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中国共产党承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德市监察委员会承纪监指[2018]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由中国共产党承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德市监察委员会指定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承办此案。 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围监立[2018]11号立案决定书,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围监立通[2018]11号立案通知书,证实本案的立案时间是2018年7月27日,本案是承德市监察委指定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承办。 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本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8月4日移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围监留[2018]2号留置决定书、解除留置决定书,证实刘黎明被采取留置措施时间为2018年7月27日,2018年8月4日解除留置措施。 6、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8)3号逮捕决定书,证实刘黎明于2018年8月4日被决定逮捕。 7、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刘黎明于2018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 第二部分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 1、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刘黎明无违法犯罪记录。 2、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于2018年7月27日找到刘黎明,刘黎明跟随办案人员到河北承德廉政教育基地接受调查。 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提取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承德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围场汽车站改制遗留信访问题的情况说明,证实围场汽车站信访案件的由来、主要办访过程、具体信访情况等事宜。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辨认,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黎明身为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担任围场汽车站站长、围场汽车站的职务便利,隐匿国有资产人民币2129158.42元转为被告人刘黎明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所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黎明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刘黎明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被告人刘黎明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黎明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黎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黎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129158.42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蒋志国
审判员 王晓立
审判员 唐国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迟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