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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8民初9号

魏朝来与定南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朝来;定南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8民初9号

原告:魏朝来,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定南县。

被告:定南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南县城东风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新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魏朝来与被告定南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魏朝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魏朝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星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