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8民初9号
原告:魏朝来,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定南县。
被告:定南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南县城东风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新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魏朝来与被告定南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魏朝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魏朝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星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