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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执恢7号

张屹巍、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屹巍;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张屹巍,女,汉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万隆中央广场**。法定代表人杨学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屹巍与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系湘潭市韶山市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院决定将本案指定由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湘0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张屹巍与被执行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雄

审判员  肖 俊

审判员  蔡日总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赵亚军

书记员段雄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