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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1252号

刘高峰与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锡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高峰;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锡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252号原告刘高峰,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赵瑞力,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行政路经典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66231312M。法定代表人王锡婷。被告王锡婷,女,汉族,1982年6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刘高峰诉被告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锡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刘高峰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高峰以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高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2157.5元,由原告刘高峰负担。

审判员  任俊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孟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