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02财保7号
申请人:李文杰,男,2014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
申请人:李颖玥,女,2017年4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理人:李伟,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
被
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村五星村民小组。
负责人:王震,系该组组长。 申请人李文杰、李颖玥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村五星村民小组银行存款3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文杰、李颖玥提供保单保函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文杰、李颖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槐树下村五星村民小组银行存款3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贺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