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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刑初19号

郑云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郑云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02刑初1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云剑,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临海市。2006年2月8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8〕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云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晨露、被告人郑云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郑云剑至台州市椒江区管某1家欲向其借钱,因管某1未在家,遂在三楼南面卧室衣柜里的一个手提包内,窃得管某1妻子韩某2的银行卡1张。后郑云剑从台州银行椒江景元社区支行ATM机上,以事先知晓的银行卡密码,取走卡内的人民币20000元。同日23时许,被告人郑云剑将银行卡与赃款悉数退还。次日16时40分许,郑云剑经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失主韩某2对被告人郑云剑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云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韩某2的陈述、证人韩某1、管某1、管某2、梁某、冯某的证言、银行监控视频光盘1张、指认照片、银行对账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谅解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云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并使用取款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云剑有盗窃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到案前退还了所有财物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云剑当庭辩解自己系主动投案,审理认为,郑云剑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但首份笔录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主动到案是实,但不能认定为自首。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云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汪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代

书记员  邵贝妮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