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104民初543号
原告:银川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满春家园**团****。
法定代表人:施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源,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军,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银川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银川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晶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蔡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