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简易独任程序专用)(2019)粤0306刑初1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杨汤亮,男,1989年9月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8】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8年9月4日5时许,被告人杨汤亮在宝安区石岩街道XX新围X巷X栋楼下,盗窃被害人胡某龙一辆白色16寸迷你型耐加特牌电动折叠自行车(无法估价)。 2018年9月6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杨汤亮在龙岗区坂田街道黄金山公园附近的一个小区XX巷XX号楼下盗窃了被害人谭某的一辆红黑相间的山地自行车,并当天16时许,在龙华新区花半里小区马路旁以180元给卖了路人。 2018年8月25日早上5时左右,被告人杨汤亮在龙华区福城街道XX围X组X栋楼下盗窃被害人黄某一黑色山地自行车,次日在龙华观澜一人行天桥以300元卖给路人。 2018年8月下旬的一天早上5时许,被告人杨汤亮在宝安区石岩街道XX村XX巷3栋1楼旁边,盗窃了一辆黑色山地自行车,卖给了龙华富士康的一个陌生人300元。 2018年7月12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杨汤亮在龙华区XX围X组X栋1楼楼下,盗窃被害人曾某一辆黑绿色山地自行车,并将这辆山地自行车卖给了路人。被盗车辆因未缴获,无法估价。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杨汤亮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多次盗窃、未缴赃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杨汤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80元,继续予以追缴。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丹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