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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33民初2228号

瑞金市兴顺石业有限公司、赣州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金市兴顺石业有限公司;赣州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733民初2228号

原告:瑞金市兴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谢坊镇谢坊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0544464389。

法定代表人:刘瑞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声树,瑞金市象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金,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金市。

被告:赣州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湘东村塘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322527868C。

法定代表人:吕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翔,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瑞金市兴顺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金市兴顺石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声树、刘华金,被告赣州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翔、韩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金市兴顺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原告货款计人民币306292.2元。

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会昌基础设施建设PPP(一期)市政工程项目需要,于2016年5月25日向原告订购所需各类石料并签订了《供货协议书》,原告按协议要求向被告出售完成所需石料后,双方于2017年1月12日经对帐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为人民币326292.20元,此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结算收据单予以确认。欠款发生后,被告仅向原告归还了20000元,现仍欠原告货款306292.20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原告作出了“回款计划”,但被告不讲诚信,逾期至今不予归还,故诉请法院判准原告前述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赣州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剩余尾款的金额无异议,但是对尾款支付的时间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所诉款项应在工程竣工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但现工程尚未竣工,故未到支付时间。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一、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二、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复印件壹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三、《回款计划》壹份、《收据》原件壹份、《供货协议书》壹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欠款金额为306292.2元。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承建会昌基础设施建设PPP(一期)市政工程项目需要,于2016年5月25日向原告订购所需各类石料并签订了《供货协议书》,协议对供货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及交货方式、、地点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付款方式为供完被告所需的全部砂石材料后付材料款的65%,余款在工程竣工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原告按协议要求向被告出售完成所需石料后,双方于2017年1月12日经对帐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人民币326292.20元。后被告支付了2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于2018年1月13日对未付货款写下《回款计划》,确定了所欠的款项于2018年2月16日前支付。因被告未按计划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赣州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瑞金市兴顺石业有限公司所诉尚欠货款306292.2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付款时间的问题,虽然原、被告所签订的供货协议书约定65%之外的余款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但本案所涉余款经被告方书面确认支付时间为2018年2月16日前,该内容系对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的变更,该内容的变更未违反法律的规定,系双方意思自治表示,故被告应按约定履行。故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赣州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尚欠原告瑞金市兴顺石业有限公司的货款306292.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4元,由被告承担赣州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文 晖

人民陪审员  钟兴兰

人民陪审员  肖 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