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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3民初167号

寿光宝隆石油器材有限公司、淄博亚吉铁合金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寿光宝隆石油器材有限公司;淄博亚吉铁合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83民初167号

申请人:寿光宝隆石油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兴泽路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36613984230。

法定代表人:张静波。

被

申请人:淄博亚吉铁合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金达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3668095484N。

法定代表人:张晓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寿光宝隆石油器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博亚吉铁合金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亚吉铁合金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古城字第**房产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亚吉铁合金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寿光宝隆石油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房权证古城字第**产一处。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寿光宝隆石油器材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俊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翠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