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31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冯良军,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
被执行人:杨翠萍,女,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执行人:徐文安,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执行人:徐成旭,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执行人:刘娇娇,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 本院在执行冯良军与杨翠萍、徐文安、徐成旭、刘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62,173元及利息,执行费12,089元。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徐文安、杨翠萍位于蒲江县成佳镇麟凤街建筑面积为135.28平方米的房屋、位于蒲江县成佳镇麟凤街建筑面积为366.09平方米的房屋;于2018年12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杨翠萍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19.1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翠萍、徐文安、徐成旭、刘娇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良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翠萍、徐文安、徐成旭、刘娇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利强
审判员 吴润明
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