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5刑初3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某某,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路某某假借可以帮被害人陈某购买到价格便宜的保时捷卡宴汽车,并以支付购车定金为由,从被害人陈某处骗得人民币160,000元,后因被害人不断催讨,被告人路某某在案发前先后归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74,000元。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路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路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陈某赃款人民币86,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金某、赵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相关收条及谅解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路某某系自首,且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路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丁文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苏 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