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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23民初4448号

侯庆军与刘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庆军;刘宽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23民初4448号

原告:侯庆军,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庆辉,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宽银,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萍,东平县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侯庆军与被告刘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侯庆军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庆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689元,由原告侯庆军负担。

审判员  王成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延君

书记员李西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