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23民初4448号
原告:侯庆军,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庆辉,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宽银,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萍,东平县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侯庆军与被告刘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侯庆军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庆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689元,由原告侯庆军负担。
审判员 王成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延君
书记员李西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