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1104执3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亦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姜亦军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辽1104执38号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姜亦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亦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姜亦军履行了1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且已交纳完毕,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放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