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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8241号

深圳市鸿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博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鸿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博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民终182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鸿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树福苑****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2XW5N。

法定代表人:李德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凤,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博辉,男,汉族,1991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文梅,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鸿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博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7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一、陈博辉的月工资标准如何认定。

二、鸿愿公司与陈博辉是否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关于陈博辉的月工资标准。鸿愿公司上诉主张应当依照陈博辉的社保缴交基数认定其月工资为2500元。对此,

本院认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社保缴交清单,无法确认陈博辉的月工资标准。且用工单位对员工的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义务,本案中,鸿愿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陈博辉的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审依照陈博辉的主张认定其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审以陈博辉的月工资8000元为计算基数认定鸿愿公司向陈博辉支付拖欠的2017年12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鸿愿公司与陈博辉是否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问题。鸿愿公司上诉主张陈博辉每日上班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并在多家淘宝店兼职,鸿愿公司与陈博辉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故其无须与陈博辉签订劳动合同。对此,

本院认为,鸿愿公司在仲裁及原审阶段提交的企业淘宝千牛后台截图并不能证明其与陈博辉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鉴于鸿愿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与陈博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鸿愿公司应当依法向陈博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审对此认定无误且对金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鸿愿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审对律师费计算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鸿愿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鸿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  勇  忠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晶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