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02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覃海英,女,1972年9月3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
被执行人:陈红,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黄欧,男,1964年4月4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申请执行人覃海英与被执行人黄欧、陈红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欧、陈红提出再审申请,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了(2018)桂09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变更了(2016)桂0902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此,本执行案的执行依据已改变,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2执恢18号 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昂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钟 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滕红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