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3民初33号
原告:六枝特区程宝建材店,住所地六枝特区金鑫建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3MA6DUN3F83。 经营者:陈付海,男,1984年3月10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被告:张国祥,男,汉族,住六枝特区,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六枝特区程宝建材店与被告张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六枝特区程宝建材店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枝特区程宝建材店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枝特区程宝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枝特区程宝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朱琪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罗小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