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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21执保8号

高金玲与被告尹丽艳借款合同一案执保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金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221执保8号 申请保全人高金玲,女性,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保全人尹丽艳,男性,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玲与被告尹丽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高金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黑022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尹丽艳名下在中国邮政银行账户6xxx********。本院对(2019)黑022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执行,现已部分保全完毕。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执行员  杨凯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