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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1执5816号

赵灵、张宇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执5816号 申请执行人赵灵,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张宇珂,女,1991年7月22日出生,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南路都市。 申请执行人赵灵与被执行人张宇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5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宇珂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张宇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宇珂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宇珂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又通过委托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张宇珂名下有坐落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政通东路69号8栋33层3号的房产一套,本院已对该房产进行了登记查封,因系伦侯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宇珂名下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在经过上述执行措施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因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并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只要求参与房产处置分配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681执581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龙   华

审判员 陈波

审判员周培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叶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